環保稅法實施條例出臺推進建立全國統一信息共享平臺!
【全球塑膠網2017年6月28日網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為了保障稅法的實施,6月2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環境保護稅法是我國第一部明確寫入部門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的單行稅法。條例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收減免、稅收征管等方面進行了說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的條款做了具體的規定。
一、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規定
1、納稅人:企業、事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條例第二條在稅法規定的基礎上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予以細化,明確在企業事業之外,需要繳納環境保護稅的“其他生產經營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2、納稅對象四類: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音污染稅法規定,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四類。條例對每一類污染物都作了解釋和細化規定,并表明上述應稅污染物的具體范圍依照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確定。
二、計稅依據和方法標準
1、廢氣廢水將進行濃度值監測,各個污染物排放出口獨自計稅條例明確,稅法第七條所稱的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納稅人排放廢氣中所含應稅大氣污染物、排放污水中所含應稅水污染物的數量。
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條例明確是指當月自動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小時均值再平均所得數值,或者應稅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數值,以及當月監測機構每次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濃度值。
如果納稅人從兩個以上排放口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分別計算征收環境保護稅。減征環境保護稅,也應當按照每一排放口的不同應稅污染物分別計算。
2、固體廢物:企業依法排放按照排放量計稅;虛假納稅申報、非法傾倒按生產量計稅對于固體廢物,根據其排放特點,為便于計算和核查應稅排放量,條例規定用“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貯存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處置量”的公式進行計算。對納稅人逾期不辦理納稅申報、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以及非法傾倒應稅固體廢物的,為體現懲罰作用,則直接按照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計算應稅排放量。
三、多級政府、多部門、不同地區合作管理征稅
1、國務院稅務主導建立全國統一的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共享平臺條例明確了地方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在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中的職責。為了更好地在部門間傳遞信息,條例說明,要由國務院稅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制定涉稅信息共享平臺技術標準,明確數據采集、存儲、傳輸、查詢和使用規范。
通過共享平臺,地方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現涉稅信息互聯互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平臺向稅務機關傳遞在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中獲取的信息。稅務機關則應當通過平臺傳遞納稅人申報的固體廢物規定的量已經納稅信息,納稅人涉稅違法行為處理信息等。
2、納稅人與環保部門監測數據不一致:按環保部門的計稅,按照排放最高量計稅當納稅人申報的污染物監測數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傳遞的相關數據不一致時,條例說明,如果納稅人按照自動監測數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則稅務機關應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傳遞的數據為準;如果納稅人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則稅務機關應以納稅人申報數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傳遞數據孰高原則計算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四、不予免稅的規定以及跨省問題的規定
1、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不予免稅
由于稅法明確對工業污水集中處理等場所不予免稅,條例對稅法中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的范圍界定為“面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處理服務,并由財政支付運營服務費或者安排運營資金的污水(污泥)集中處理廠站或者設施”;但不包括“為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設施或者場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建自用的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場所。
2、生產經營與排污口不在同一個省(市、縣)內:將在生產經營地交稅條例明確,對于稅法第十七條所稱應稅污染物排放地,是指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體廢物產生地、工業噪聲產生地。如果納稅人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與生產經營地位于不同省級行政區的,則由生產經營地稅務機關管轄。